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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乃卜三龟。一习吉。启籥见书。乃并是吉。公曰体。王其罔害。予小子新命于三王。惟永终是图。玆攸俟。能念予一人。(史见下〇案予小子以下。似武王之言。郑玄礼注罔害作无害。启为开。论衡卜筮并为逢。)
   公归。乃纳册于金縢之匮中。 王翼
日乃瘳。(史见下。 尔雅注翼为翌。)
   武王既丧。管叔及其群弟。乃流言于国曰。公将不利于孺子。周
 〔考订〕金云周礼占人注。郑康成谓卜筮史必书其命龟之事及兆于册藏焉。是则金縢之匮。周家藏卜书之常器。世谓周公始为此匮。以为异日自验之地。陋矣。〇辨曰金縢一篇。可疑者甚多。不唯藏匮为卜人之常典而已。序曰武王有疾。周公作金縢而已。流言居东之事。作诗贻王之事。风雷感应之事。序中绝无影响。得非经文有追演乎。经曰公归。乃纳册于金縢之匮中。(公先归而卜人等纳之。) 王翼
日乃瘳。自此以上。是金縢篇原本。伏壁孔壁之所同。自武王既丧。管叔流言以下。后人追演之笔。必系古文家所 (第 18L 页)
 《今补》乙问曰。今有人。一时迁其父祖曾三代之葬。日子虽有先后。皆在旬月之内。礼应各制缌麻。总具三服乎。抑以一服。用临三圹乎。〇甲答曰。改葬之服。示变而已。谓宜总制一服。用于三葬。不宜别制。〇乙曰。罗明村(名良佐。)改葬其祖父祖母。问于玄石。(朴世采)玄石谓当各制缌服。(明斋

云。改葬变服。非如斩齐之不可同者。一服两用。恐无大妨。)
彼于祖父母之合葬。犹用两制。况三代改葬。可以一服通用耶。〇甲曰。改葬之缌。不在五服之章。亦无月数。一服两用。少无伤礼。〇镛案甲说是也。
改葬八(出嫁女为父母。〇妇为舅姑。)
 《通典》晋庾和问曰。女子适人。今改葬。(和之妻改葬。)儿既服缌。女子当有服不。〇 王翼
答曰。礼改葬缌。郑以为臣子妻。以例推之。女子虽降父母。即亦子也。今男女皆缌。于义自通。〇镛案贾疏。论 (第 347L 页)
女子子之服曰。妇人外成。(文见第一条。)贾意谓出嫁女。不得有改葬服也。 王翼
谓当有服。未知孰是。虽然。柩不入宫。女不临圹。素服望哭。未为失也。(沙溪答同春亦云。据丧服疏。则通典 (第 347L 页)
衰三月自不同。亲丧至重。古人岂不欲为加隆之制乎。不当用齐衰之制。轻变古礼。
妇人服。礼无所言。而通典 王翼
曰。以郑氏臣子妻之例推之。女子虽降父母。亦子也。今男女皆缌。于义亦通。据此则子之妻。古礼虽服舅姑期。 (第 450H 页)
 答柳叔远云大至上。加本生二字差长。
奔丧条既葬则先之墓。沙溪答人问曰。家近墓远则何必过家不入而先之墓乎。愚意此说恐未然。家礼注至墓者望墓哭。至墓哭。未成服者。变服于墓。归家诣灵座前。四日成服如仪云。则古人制礼之意。盖以不及尸柩则必以尸柩所藏为重。而一如在家临丧之仪然也。非为其墓必近于家。而设此便宜之道以

训人也。然则墓道近远。恐在所不论也。
 答所论当理。
改葬服。出后者将何以处之。瓶窝云出继者非应服三年之人。故嫌不敢服之云云。按通典 王翼
有曰女为父母亦缌云。而不分其出嫁与否。以此推之则出后者服缌。亦未为不可耶。
 答 (第 498L 页)
王翼
之言非正论。
或问知生者吊。知死者伤礼也。但生者情厚则虽不知死。似不可不哭。沙溪答死者无分。则岂可彊 (第 498L 页)
 奔丧条。既葬则先之墓。有人举此问曰。若家近墓远。必过家之墓乎。沙溪答家近墓远。则何必过家不入而先之墓乎。愚意此说恐可疑。家礼注之墓

者。望墓哭。至墓哭。未成服者。变服于墓。归家诣灵座前哭拜。四日成服如仪云。则古人制礼之意。盖以不及尸柩则必以尸柩所藏为重。而一如在家临丧之仪然也。非谓其墓必近于家。而设此便宜之道以训人者也。
所论当理。先之墓云者。何必指近于家者乎。
 改葬服。出后者将何处之。瓶窝云。元无经见之处。既非应服三年之人。故嫌不敢服之耶云云。按通典。 王翼
有曰女为父母亦缌云。而不分其出嫁与否。以此推之则出后者服缌。亦未为不可耶。 (第 378L 页)
王翼
之言。结以亦通。非十分正论。可知先辈皆不许。恐当为缌之心制。
 或问知生者吊。知死者伤。礼也。但生者 (第 378L 页)